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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管理,保護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處懸掛作業施工安全,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以懸掛作業方式從事建筑物外墻和廣告牌的清洗、裝飾等作業的企業以及租賃懸掛設備的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高處懸掛作業是指從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繩索通過懸掛設備,在專門搭載作業人員及其所用工具的裝置上進行的作業。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以下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規程;
(三)施工工藝方案;
(四)懸掛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五)懸掛設備安裝及調試技術規程;
(六)懸掛設備安全檢查制度;
(七)懸掛設備維護、保養及檢修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穿戴制度;
(九)作業人員、設備安裝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懸掛作業企業必須做好上述制度執行情況的記錄存檔工作。
第五條 高處懸掛設備的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JG5027-92《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等標準和技術規范設計制造,并對所設計制造的設備安全性能負責。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制造高處懸掛設備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資質,產品經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及安全性能鑒定。設備的安全性能測試工作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進行。
第六條 懸掛作業設備及電器、機械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安全繩和安全帶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或行業標準。懸掛設備應逐臺建立產品及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檔案。
第七條 高處懸掛作業所使用工具、器材、電纜、水管等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高處懸掛作業人員必須能正確熟練地使用保險帶和安全繩。安全繩上端固定應牢固可靠,使用時安全繩應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業人員身后余繩不得超過1米。無特殊安全措施,禁止兩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第八條 高處懸掛作業現場區域應保證四周環境的安全,其作業下方應設置警戒線,并有人看守,在醒目處應設置"禁止入內"的標志牌。
第九條 高處懸掛作業不得在大霧、暴雨、大雪、大風(風速10.8m/s,相當于陣風6級)等惡劣氣候及夜間無照明時作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時作業。在距離高壓線10米區域內無特殊安全防護措施時禁止作業。
第十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懸掛作業。
高處懸掛作業人員在身體不適應或安全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有權拒絕進行高處懸掛作業。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必須對懸掛作業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分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由班組在上班前進行,定期檢查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定期檢查記錄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存檔備案。其中鋼絲繩每次施工前應檢查一次,一個月至少應潤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繩每次施工前應檢查一次。
新安裝、大修后及閑置一年以上的吊籃裝置,啟動前必須由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機構按《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規程》進行安全性能檢查。
第十二條 受建筑物結構限制,不能使用懸掛設備時,必須落實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企業責任人簽字后,可以使用經過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懸掛裝置作業。
第十三條 懸掛設備的租賃企業應保證設備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設備安全許可證和安全性能檢驗報告,同時簽訂租賃合同,對所租賃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章 企業安全資格
第十四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懸掛設備租賃企業、懸掛作業設備安裝以及檢修單位,必須取得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證》(以下簡稱《安全資格證》),方可從事高處懸掛作業及懸掛設備的租賃、安裝和檢修。
第十五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安全資格分為三個等級:三級施工企業可承接7層以下樓房或25米以下建筑懸掛作業的施工項目;二級施工企業可承接14層以下樓房或50米以下建筑物懸掛作業的施工項目;一級施工企業可承接所有高處懸掛作業的施工項目。
《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等級基本條件》見附件二。
第四章 企業安全資格認可與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高處懸掛作業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懸掛設備的租賃企業、安裝以及檢修單位,應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資格認可申請,填寫《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企業安全資格認可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三)懸掛作業設備、安全設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器具設備清單;
(四)作業人員名冊;
(五)安全規章制度和有關技術資料;
(六)企業基本情況及完成主要高處懸掛作業工程的評價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三級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經縣(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申請一、二級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經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省、部屬施工企業可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或委托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資格認可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組成審查組,按《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認可評分細則》(附件三)的要求對高處懸掛作業企業進行審查評定,經審查合格報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相應的《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證》。
第二十條 《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審驗。持證企業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按上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新增或申請升級的高處懸掛作業的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條件申請辦理認可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高處懸掛作業的外省單位,應持單位所在省(市)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理手續后,方可從事高處懸掛作業等工作。若單位所在省尚未開展此項工作的,按本規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應對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證》進行驗證確認后,方可將高處懸掛作業項目發包給其施工;否則,發生事故,業主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警告、責令改正、暫停使用直至吊銷《安全資格證》;并提請工商部門核銷其高處懸掛作業經營項目資格。
1、嚴重違反法規、標準和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2、申報安全資格材料弄虛作假的;
3、擅自越級施工的;
4、偽造、出借、轉讓《安全資格證》的;
5、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7、隱瞞事故不報的;
8、發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五條 高處懸掛作業的企業、懸掛設備租賃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安裝檢修人員故意出具虛假檢修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取消其安裝檢修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安全技術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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